服务社会是宗教的永恒责任
作者:张乐斌 丨 来源:中国宗教网 丨 发布时间:2011-10-12
富勒神学院是美国著名的基督教神学院校,并以倡导宗教多元化及其学术成就闻名遐迩。毛院长是中国基督教两会和中国国家宗教局的老朋友,感谢毛院长和富勒神学院的邀请,使我有机会在美丽的富勒校园与各位相聚,交流分享中美两国有关“宗教与社会服务”的经验与智慧。
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种重要体现,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产生和发展,始终受制于并影响着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纵观古今中外,服务社会是宗教不断顺应时代要求、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社会现代化的新时期新阶段,如何调适与现代社会的关系,如何发挥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如何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是摆在当代宗教面前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围绕“宗教与社会服务”这一主题探讨交流,可谓很有意义。
借此机会,我以“服务社会是宗教的永恒责任”为题,愿意和大家分享以下三个观点。
一、服务社会是宗教的普遍追求
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产生的宗教多种多样、成千上万、各具特色,但不管是哪一种宗教,作为社会的一员,它的存在与发展始终离不开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是宗教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生机之源、普遍追求。da9中国宗教网-中国宗教杂志社
服务社会是宗教的普遍特质。古往今来,举凡宗教都有扶危济困、利益人群、服务社会的鲜明特质。这种特质,体现着各宗教信仰和价值的精髓,倡导了济世行善的主张。如佛教主张“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主张“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并重、两世吉庆”;基督宗教主张“作光作盐、荣主益人”,等等。这些体现宗教核心价值的思想,一旦外化为广大宗教徒具体社会行为,就构成了宗教服务社会的生动实践。
服务社会是宗教传承的内在需要。服务社会既是宗教信仰的内在要求与具体见证,也是宗教自身传承与发展的必然需要。宗教源于社会,植根于社会,也必须始终服务于社会。以基督宗教为例,服务是教会作为基督身体的表现;与此同时,基督宗教的社会服务,也是教会成长的重要因素,如果教会失去了这种见证,也就失去了自身成长的凭借。可以说,积极服务社会,是宗教信仰的生动见证,也是宗教不断适应社会、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
服务社会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人类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要求宗教服务社会必须体现时代特点,必须紧紧围绕时代主题建树作为。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宗教要担当好服务社会的责任,就要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为和平与发展集聚智慧和力量,着力推动破解困扰和威胁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面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人口爆炸、贫富分化、恐怖主义、局部战争以及自然灾害和传染性疾病等问题,以人类幸福和社会和谐为追求的各宗教,不能独善其身,理应顺应要求,主动担当,积极发挥作用。
服务社会也是宗教界的自觉选择。遵循宗教的教义与教规,因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自觉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各宗教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的优良传统。佛教大力弘扬佛陀“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精神,形成了护国利民、济贫救苦、广作饶益的优秀品格。基督宗教践行“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经典理念,服务社会历经2000多年而不衰。伊斯兰教一直十分重视赈济贫困,服务社会是其重要的价值主张。以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和2000年“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通过的《和平宣言》为标志,“积极服务社会、担当时代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宗教界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
二、服务社会是中国宗教的生动实践
在中国各宗教中,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经历了与中国社会不断适应的漫长过程,都深深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沃土之中,都打上了鲜明的中华文化印记,其中一个突出标志就是主动汇入中华民族的发展潮流,勇于担当服务中国社会的历史责任。
中国宗教服务社会体现优秀品格。在中国,中华传统文化与宗教的经典思想交会交融,形成了中国宗教服务社会更加鲜明的思想特色。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各宗教把现世与来世统一起来,凸显其人文理性和现实功能,更加强调现世的努力,以服务社会、造福社会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中国佛教主张“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中国道教主张“和光同尘、济世利人”,中国伊斯兰教主张把今世作为后世的“栽种之场”,中国天主教、基督教主张要为来世修好现世,等等,都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宗教的入世精神,形成和光大了中国宗教慈悲为怀、修善施德、服务社会的优秀品格。
中国宗教服务社会具有制度保障。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定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鼓励支持中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重视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本着“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积极为团结和凝聚包括宗教方面在内的各种力量、推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政策法律保障。如,“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1954年就写入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此为核心形成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把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作为立法宗旨写入总则,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一再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既为宗教服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制度保障,也对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担当时代责任寄予了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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